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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被拐兒童的買家,值得被原諒嗎?為何要讓受害者去原諒仇人?

一對夫妻與失散十四年的孩子終于團聚了,看著當年年僅四歲就被拐賣的孩子如今已經(jīng)長大成人,夫妻倆再也忍耐不住心中的激動,與孩子緊緊抱在一起。正當所有人以為這是一個大團圓的結(jié)局時,孩子一句“應(yīng)該不會和親生父母生活在一起”,給了所有人當頭一棒!

年幼時被人販子拐走,轉(zhuǎn)手又被賣到養(yǎng)父母家。如今得以與親生父母相認,卻不愿回歸原生家庭。這就是一個被拐兒童的真實想法!比這更可怕的是作為“被拐兒童”買家的養(yǎng)父母,竟然還會和孩子一起生活,難道他們不該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嗎?

這就要從我國的法律進程說起了。

艱辛的法制之路

1979年,我國《刑法》出臺,這里對拐賣人口罪做出了規(guī)定,第一百四十一條:拐賣人口,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者,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八十四條:拐賣不滿十四歲孩子,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我們可以看出這里的量刑偏低。

畢竟那個年代我國剛剛走出風(fēng)雨飄搖的年代,各界各業(yè)百廢待興,公眾急于需要一部作為主心骨的法律來定調(diào),維護基礎(chǔ)的生活。立法的迫切性沒有給當時的立法部門太多的斟酌時間,只能是先上馬,再逐步調(diào)整。

加之當時我國的條件也不足以建成完善的監(jiān)管體系,整個國家在公共場所的攝像頭都沒有幾個,落后的條件讓人口販賣一度猖獗。比起修法,提升整體社會的監(jiān)管力度,增加警隊偵破能力,是更亟待解決的突破口。因此,修法的工作就被拖延了。

時間到了1997年,我國的《刑法》做出了部分修訂,其中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由此可見,對于處罰人販子的處罰力度加強了。但是在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及最后一款卻有這樣的規(guī)定:收買被拐婦女、兒童,情節(jié)并不惡劣,或者沒有虐待被買兒童,不阻礙別人施救,可以不追究刑事責(zé)任。

很明顯,這是對“買家”們的“網(wǎng)開一面”。為什么會這樣?

深究起來,我們會發(fā)現(xiàn)更深層次的原因。

封建思想荼毒當今社會

在全球范圍內(nèi),拐賣人口的情況在各國都會有發(fā)生,通常被拐女童會被迫從事性工作;被拐男童則被迫從事體力勞動、或者進行乞討、販毒、等犯罪行為;更有甚者,這些被拐兒童會被作為人體器官的載體而被販賣。而在我國,卻還有另一個原因:傳宗接代。

在幾千年來封建思想的影響下,重男輕女、傳宗接代是不少落后地區(qū)的傳統(tǒng)思想。由于家中缺少男丁,為了給家里續(xù)上香火,就動起了買孩子的念頭。對于這樣的家庭,他們不會對孩子過多施暴,而是會從小給孩子洗腦,培養(yǎng)孩子的忠誠度,完成傳宗接代的任務(wù)。

即便是十幾年之后,孩子與原生家庭重聚,十余年的生疏感也會讓孩子疏離“生父母”,而更傾向于“養(yǎng)父母”。畢竟“生恩”比不上“養(yǎng)恩”,換做是任何一個人,突然有一天得知:養(yǎng)育自己十幾年的父母竟然不是自己的親生父母。即便與親生父母相認了,也很難對養(yǎng)父母恨得起來,于是就出現(xiàn)了開篇故事中的畫面。而那些失去摯愛的親生父母,在好不容易與孩子相聚后,為了照顧孩子的感受,也不得不親口原諒了對面的“仇人”。

也許就是為了照顧這些孩子的感受,我國法律在對“被拐兒童買家”的處罰力度上偏小了。但法律保護了這部分孩子的感受,那對于其他孩子呢?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正是因為有了這些買家,才間接導(dǎo)致眾多兒童被拐。

今天輕饒了這些買家,明天就會有更多的買家出現(xiàn),來實現(xiàn)自己家族傳承的夢想。畢竟,對于這些買家來說,所要承擔(dān)的風(fēng)險實在太低了。即便哪天被警察發(fā)現(xiàn),只要乖乖把孩子交出去就行了,畢竟孩子還是會回來的,而自己也不會受到多少制裁。法律的嚇阻效力大打折扣。

對此,我們可以回顧一下我國歷史上是如何對付人販子的。

歷朝歷代的法制規(guī)定

秦朝,向來以嚴峻的歷法著稱,販賣人口者,無論是主犯還是從犯,直接死刑。也就是說,購買被拐人口(不僅僅是兒童),都會處以死刑。

漢朝,雖然在漢朝初期“與民生息”,但對于人口販賣的刑比秦朝更甚,不僅人販子、買家會被分尸,他們的親人都會在臉上刺字,即處以黥刑

唐朝時法律得以細化,人販子處以絞刑,從犯即買家流放三千里。

宋朝沿用了唐朝的做法,并且對辦事不利的官員也開始追責(zé)、處罰。

明朝的朱元璋是個狠人,對于人販子那就是凌遲處死,比直接判死刑還難受。

蒙古人統(tǒng)治的元朝就簡單粗暴了,一律死刑,不設(shè)輕重之分。

清朝吸納了之前幾個朝代的經(jīng)驗,對人販子斬首示眾,對從犯即買家處以絞刑,對于包庇者也要斬首,對于辦事不利的官員,杖刑八十并處以革職。即便背后有洋人撐腰都沒用。

由此可見,我國歷朝歷代對于人口販賣都是深惡痛絕,對于人販子和買家的懲罰都是非常嚴峻的!

除了縱向的時代對比,我們還可以看看世界各國在防止人口販賣做過多少努力。

世界各國針對人口販賣的對策

據(jù)聯(lián)合國兒童基金會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全球每年有120萬兒童被拐賣,20年間由2500萬人被販賣。對于人口拐賣,各國都使出了自家的絕活。

美國的科技與狠活

在美國,每天有2100宗兒童失蹤報告。研究發(fā)現(xiàn),有76.2%的遭綁架遇害的孩子是在三小時內(nèi)遇害的。因此美國很看重這要命的“三小時”。

1981年,一名6歲的美國男孩亞當被連環(huán)殺手誘拐,兩周之后亞當?shù)念^顱被漁民在河邊發(fā)現(xiàn)。這一慘案推動美國立法,為失蹤兒童提供報警服務(wù),俗稱“亞當”警報

在公共場所一旦受到孩童走失的報告,直接封鎖所有出口并進行全面搜查。若十分鐘內(nèi)沒能找到孩子,系統(tǒng)自動報警。警察出動來尋找孩子,直到找到孩子后,警報才會解除。

十余年后的1996年,另一個9隨的孩子安伯突然失蹤,四天后他的尸體出現(xiàn)在數(shù)英里外的小溪旁。安伯慘案又推動了美國的另一項立法,建立了“安伯”警報。當有孩童失蹤,就會觸發(fā)該警報,屆時廣播電視、衛(wèi)星電臺、電子郵件、短信等各個平臺都會散播該名失蹤兒童的信息。到時候全美上下都是偵察兵,讓人販子很難在社會上立足。

為防范被拐,當局還建議家長每6個月給孩子拍一組全身照,并去警局錄入指紋信息,以防孩子走失時能迅速響應(yīng)

德國的孩童教育

在德國,防拐教育從孩童抓起。3歲的幼兒園小班同學(xué)就會被教育,不要跟陌生人說話。不僅僅是老師的口頭教育,更有模擬演練,以及實地參觀警局,學(xué)習(xí)如何報警。這可比讓孩子看幾段錄像,讓家長簽署幾張聲明管用多了。

除此之外,德國還立法,禁止6周歲以下的兒童在沒有家長監(jiān)護下自由行動;不滿12歲,出門需有父母陪伴。法律的強制規(guī)定,讓孩童父母也都不敢掉以輕心。

在德國,每年有10萬宗兒童失蹤事件,其中99%的孩子都被找回來了。

日本的治本之法

在日本,人口密集,監(jiān)控發(fā)達,想要拐走一個兒童難度很大,而且日本采用了治標治本多管齊下的方法。

先是加大了對“買家”的處罰,在日本法律里,買家與人販子同罪,至少要被處十年以上的刑期,容不得孩子或親生父母原諒。同時,日本建立了非常完善的收養(yǎng)體制,讓大部分有需求的家庭可以合法收養(yǎng)孩子,不用再鋌而走險去買被拐孩童了。大量買家的消失,讓人口拐賣變成一個無利可圖的買賣,自然也就少了。

橫向?qū)Ρ仁澜绺鲊姆拦詹呗,我們再看?/p>

我國目前的防拐情況

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里面,加大了對買家的處罰力度,從“可以不追究刑事責(zé)任”升級到了“可以從輕處罰”。也就是說,最少也到了刑事責(zé)任的量級了。

在治本的層面上,我國逐步放開了獨生子女的計劃生育政策,讓一些希望能夠“延續(xù)香火”的家庭有更多的機會生育屬于自己的孩子,從根本上減少了買家的出現(xiàn)。

在治標層面上,我國近些年來在公共場所添置的眾多攝像頭無疑會震懾到人販子的行為,讓他們知難而退。畢竟,超速、闖紅燈的罰單可能幾分鐘就會傳到手機上;一名走失孩童的尋回需要多久呢?

在執(zhí)行層面上,公安部在2016年推出“團圓系統(tǒng)”,用于發(fā)布兒童失蹤信息。在最初的572條信息發(fā)布后,有533名兒童被成功找回,找回率達到93.18%。截至2021年3月,發(fā)布4722條信息中,有98.1%的孩子被找回。雖然其中只有3.67%時被拐失蹤,但系統(tǒng)的上線對于尋找到孩子的家庭來說,意義非凡。在系統(tǒng)推出三年的時間里,成功解救57名被拐兒童。

防止兒童走失,不僅是相關(guān)部門的職責(zé),更是每個家庭,每個家長應(yīng)盡的義務(wù)。同時,協(xié)助尋找丟失兒童,也是我們每個社會人的美德。最起碼,我們要能分辨一些謠言與誤區(qū):

謠言1:“孩子失蹤不到24小時,不予立案”。這是流傳甚廣的一則謠言!實際上孩子走失的前幾個小時最為重要,我們的公安系統(tǒng)從未有過“不予立案”的規(guī)定,反而是非?粗剡@個時段。如果有誰家的孩子走丟了,別猶豫,趕緊報警。

謠言2:“我國每年有20萬孩子被拐賣”。這已經(jīng)是陳年的老謠了,但總會被時不時地翻出來再次傳播一陣子。以后見到這樣的帖子,直接無視,千萬別信。

誤區(qū)1:孩子都是被陌生人拐走的。在美國,有九成的人口拐賣是熟人下手的?赡苁青従、保姆、朋友,甚至是親戚。在我國,這樣的情況不算常見,但也不可能沒有。

誤區(qū)2:受害者都是被人身囚禁。其實,更多的情況是受害者被精神控制。在被拐賣的階段,人販子或者買家會不斷給被拐兒童洗腦,即PUA:告訴他們是被家人拋棄的無用之人;恐嚇他們逃離之后走不出去,甚至活不下去;警告他們一直處于被監(jiān)控狀態(tài)下,打消逃跑念頭;培養(yǎng)他們?nèi)棠汀㈨槒,從而讓被拐兒童更加聽話?strong>精神控制往往比身體控制,成本更低,更為有效,因此人販子也更樂于用這種方法控制被拐兒童。

除了以上的注意事項,

我們還有很多可以進步的空間:

譬如我國的立法雖然已經(jīng)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是對比“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買“被拐兒童“的處罰力度還比不上買”野生動物“,足以見得在法制方面,我們還有很大的調(diào)整空間。

在孩童收養(yǎng)體制上,我們還不是很完善。對于不少自己無法生育子女的家庭,想要領(lǐng)養(yǎng)孩子的難度如果過高,則會滋生非法買家;反之,如果領(lǐng)養(yǎng)孩子的難度下降,又有誰會去冒險做非法的事情呢?

在我國大部分家長都沒有定期給孩子錄指紋、上傳資料的習(xí)慣。在孩子信息收集方面,值得整個社會地不斷進步。

總而言之,我們在防拐、打拐工作上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也許在未來很長的時間內(nèi),這仍會是我國面臨的問題之一。兒童拐賣距離我們并不遙遠,災(zāi)難可能會降臨到我們?nèi)我庖粋家庭,防止災(zāi)難的發(fā)生,需要我們每個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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