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甘肅的天水,有一名男子再婚之后,帶著自己和前妻的女兒與自己現(xiàn)任的妻子共同生活,2016年男子前往非洲去打工,生育期間就將自己的女兒由繼母和繼母的父母一同撫養(yǎng),2021年6月男方回國的時候,女方選擇和男子離婚,雙方分居,在審理這一案件當中,法院對丁某的意見作出咨詢,丁某表示和繼母之間關系很好,既像朋友也像媽媽,愿意跟隨繼母生活,法院也作出判決,男方未成年的這一個孩子丁某則繼續(xù)跟隨著繼母。
8歲以上的孩子父母離婚的時候可以自己作出選擇,已經滿8歲的對其意愿要作出尊重,民法典當中有規(guī)定,不滿兩歲的子女則直接選擇由母親去撫養(yǎng),已經滿兩周歲的話,父母在撫養(yǎng)這些問題無法協(xié)商的情況下,要根據雙方具體的情況,按照對于未成年子女最為有利的這一個原則作出判決。
民法典規(guī)定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并不會因為父母二人的離婚而消除這一關系,無論是由父母或者母親撫養(yǎng),仍然作為父母雙方的子女存在。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當中在第54條規(guī)定可以看到,如果生父和繼母之間離婚,或者生母繼父離婚的時候,曾經撫養(yǎng)過的繼子女,如果繼父或繼母并不同意對繼子女繼續(xù)撫養(yǎng),則由生父生母撫養(yǎng),在這個案件當中,作為被告和自己的前妻,未成年的女兒丁某和原告一起生活的時間有將近10年的時間,這期間做到了撫養(yǎng)教育這一義務。
孩子在選擇過程中想要跟隨自己的繼母,而繼母也表示同意對于丁某的教育承擔,所以在充分對孩子意愿尊重的情況下,由原告撫養(y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