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江母對審判結果不滿,是否可以在日本的法律程序中再上訴?
當事人是日本的檢方和被告陳世峰方面,對審判結果只有檢方可以提起上訴。所以江歌媽媽作為遺屬是沒有辦法再上訴的。如果最終判決結果在15年以下,那么遺屬可能會得到檢方的同情,檢方如果對結果不滿,他們可以提起上訴。但是如果最終判決結果在15年以上,比如說18年,那么檢方是不會去做出上訴的決定。
2、在中國能否對陳世峰發(fā)起民事訴訟爭取賠償金?
由于陳世峰是成年人,父母在中國財產不會涉及到賠償的范圍。
在陳世峰服刑結束后,他作為外國人會被入管局強制遣返回國,當他被強制遣返回國后,在他回到中國后一般來說日本法院的民事賠償的判決是否還有效呢?這個很難說。通常是在日本在判決在中國是沒有任何效力的。
3、劉鑫作假證不會被追責
庭審最后一天,辯方律師一直強調劉鑫作證的內容是假證,是虛偽的內容,他說檢方不應該相信劉鑫的證詞。但證人究竟是不是做偽證這個很難去判斷,所以證人去被追究偽證的責任通常是不會發(fā)生的。